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之周某某與南京市雨花台區尹某某美容美發店...
洪某某、孔某、欧某某办事合同胶葛案1、根基案情
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5日,原告周某某經由過程洪某某美容美發办事中間内的POS機刷卡转账的方法,分五笔共向名為“南京XXX護膚造型XX路店”的付出宝账户付款42000元。上述付出宝账户經實名認證的買賣主體為“南京市建邺區阿里波波美容美發店”。
2019年1月5日,洪某某美容美發办事中間事情职员與原告周某某签定《XX護膚造型办事协定書》一份,第一条商定,由周某某打點消费卡一张,付出方法為“付出宝”;第二条商定,原告“持消费卡在公司所有門店通用,直接從预支费中扣除客户消费金额”;第四条商定,该协定一經签定活性氧空氣淨化器,,周某某“即成為VIP客户”,“享有優先體驗,积分扣頭等权柄(详見各店鼓吹為准),两邊不得無端消除合同,此卡為消费卡,不赐與退還,不折現”。在上述协定第六条弥补条目中,两邊以手寫方法商定,原告周某某當天消费金额共8000元、現實扣款3000元;该条另商定了“每一年赠予中藥泡澡24次”、做臉部“吝啬泡免费”等優惠内容。
在周某某根据上述协定领取的卡号為90XXX07的“XX國際連锁機構”VIP钻石卡上,“持卡人须知”部門载明,“具有此卡尊享本店钻石卡優惠,采办疗程及產物七折”。周某某持此卡消费除上述2019年1月5日扣款3000元外,另在尹某某美容美發店有7次扣款共计4743元,至2019年11月6日最後一次消费竣事時止,卡内另有余额34257壯陽保健品,元。
2019年5月27日,洪某某、案外人邹某與尹某某签定《讓渡合同》一份,商定由邹某、洪某某配合将XXX美容美發店肆讓渡给尹某某,该合同商定,店肆應在2019年6月1日前交代终了,洪某某應将该店今朝所有會员及主顾資料移交给尹某某,尹某某许诺接管洪某某原有主顾,尹某某有义务继续未完成的办事。
2019年12月31日,周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消除办事协定,并退還残剩预支款。
2、裁判成果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苏0114民初7536号民事裁决:1、消除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區尹某某美容美發店之間的办事合同;2益粒可,、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區尹某某美容美發店于本裁决見效後旬日内,向原告周某某返還金錢27224元;3、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哀求。一审裁决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裁决已產生法令效劳。
3、裁判来由
法院見效裁判認為:
1、原告與洪某某美容美發办事中間的事情职员签定的《XXX護膚造型办事协定書》上固然载了然“两邊不得無端消除合同,此卡為消费卡,不赐與退還,不折現”等内容,但原告周某某作為办事合同的特别主體即消费者,享有自立選擇办事的权力,上述合同内容系洪某某美容美發办事中間作為谋划者,以格局条目方法单方作出的對消费者不公允、分歧理的划定,依法應認定無效。
2、合同消除後预支费會员卡内余额返還問题。其一,關于返還数额。因原告基于办卡举動享受了相干優惠办事,現其请求退卡、消除合同,故對其已享受的優惠办事价款應予以扣除。原告現有卡内余额34257元,扣除原告已現實享受的办卡優惠7033元,對付余款27224元,原告有官僚求返還。其二,關于金錢返還义务主體。原告周某某以预支费充值的方法在洪某某美容美發办事中間打點了會员卡後,其與洪某某美容美發办事中間形成為了消费办事合同瓜葛。在办事合同實行進程中,被告洪某某及案外人配合将店肆讓渡给被告尹某某美容美發店的谋划者尹某某,讓渡两邊商定由尹某某美容美發店继续為店肆讓渡前的會员供给办事,應認定被告尹某某美容美發店承袭了洪某某美容美發办事中間在案涉消费办事合同項下的相干义务,故對付原告请求被告尹某某美容美發店承當金錢返還责任的诉讼哀求,應予支撑。原告周某某在得悉店肆現實谋划者已產生變革的环境下,仍選擇持卡在尹某某美容美發店继续接管办事,應視為其對合同义务主體變動已作确認。
當办事場合没法保障原有办事質量和办事情况,或當特定办事供给者離任時,人民法院理當支撑消费者消除合同的诉请。消费者有自立選擇消费的权力。在美容美發、健身、餐飲等一些消费范畴,谋划者出于其营銷手腕的斟酌,常常指导養生糕點,消费者選擇预支储值的消费方法。而當办事場合没法保障原有办事質量和办事情况,或當特定办事供给者離任時,消费者的预期目標即没法實現。消费者以此诉请退款的,即便预支卡办事协定中有“不退還”“不折現”等条目,人民法院也應支撑除腳臭噴霧,消费者消除合同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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